协会的意义与服务
1、代表和维护全行业共同利益及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2、协会可为会员提供法律、政策咨询等服务
会员要发展、扩张、必然要遇到一些政策的棘手问题,而行业组织就能为会员提供该方面的专业服务(免费的)。而非会员是享受不到的。(协会将预备专用法律顾问、律师为会员服务)
3、协会可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生活中,对一些重大疑难性的问题,首先向政府、职能部门反映汇报。必要时可与政府及职能部门直接对话、协商、直至得到问题的真正解决。如任凭个人对付一些侵权事件往往是不够的,而只有依靠自己行业组织力量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4、协会开展规范自律,维护会员企业公平竞争权益
加入协会后,协会成员达成共识的行业行规行约,既是企业素质不断提高的自信规范,又是保护企业公平竞争的共同准则,这无疑对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5、协会可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经营、培训服务
行业要发展、规范就得统一培训、达标,入会后在协会内就能优先得到此方面的培训和指导,而往往其费用也比非会员享受的优惠大得多。
6、协会可为会员提供经营经验
引导促进会员及厂商家业务经营活动,帮助会员创收。厂商家经营户要做大做强必然要学习许多先进的东西,但这又不可能到竞争对手中去学习,而只有在强手如云的行业组织才能在平等互利、互相学习进步的氛围中学到代表该行业最先进的经验。
7、交流和咨询服务
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新项目开发,提高现代化管理和科技生产技术等活动。
8、 协会可为会员提供国内木地板行业经营信息,开展技术交流与经济合作
在市场经济发展史上,更多的是以行业整体形象以最少的成本代价来进行扩张、发展。如温州的打火机协会等行业组织就整体形象出击以最小的成本来抢占了一些全国市场,就是最好的例证,而一但经营者入会后就在协会统一旗帜下向外扩张,借靠整体力量发展往往成本最低的,机遇也往往是最多的。
9、协会可组织会员赴外地考察、学习、交流发展。推荐会员代表协会参加国际、
国内活动
中国加入WTO后,为发展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政府将逐步退出微观经济领域,这就要求随市场应运而生的行业组织逐步代替政府这一领域的管理职能。因此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今后在经济运行更多行业性质的评选、达标、定职称、规范、竞赛等活动都会以行业组织举办,而非会员就因不能参加活动而被逐步淘汰出局。
10、建立政府、职能部门工作关系
即各级政府、建委、市区政府、技监、工商、税务、商委、公安、消防、消委、质监所等各级部门、单位、协调关系,共同培育市场经济。
11、建立、健全会员单位机制、包装会员单位
打造树立自身的平台层次,立足在重庆及全国木地板行业界占有主要的地位和信誉。宣传、协助市各级政府部门完善城市建设光彩工程。
12、诚信服务,文明经商
组织帮助会员及众多的厂商家及广大群众顾客,了解,认识,提高木地板光彩工程人物、景方面的素质,提高促进诚信经营、诚信服务和精神文明建设。
13、协调各种关系
帮助会员单位协调市场与市场、市场与商家、商家与商家、商家与供货方、商家与顾客的关系。
14、联盟合作
协助促成合理合法的治安与消防安全联防体系。
15、招商引资
对一些新品牌,或需要招商的会员单位,由协会进行协调、帮助进行其招商,对新品牌通过信息进行招商。
16、政府职能部门工作相互配合运作
配合组织业务学习、培训。木地板商品的检查、抽查。协调厂商家与技监部门工作事宜。为用户服务,为广大消费者说话。为厂商家正名,树立信誉,品牌,配合会员单位工作。配合协调解决纠纷。
17、帮助业务学习培训
组织木地板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开展协会成员业务学习、培训、参观礼仪诚信销售服务、营销策划、售后服务。材料选择、配置、安装、监督检查,维修,意见反馈,产品确认,消防安全等。
18、行业组织配和市区工商、税务、技监、物价、商委、消协等职能部门开展多种行业评选活动。帮助会员达标、创佳、增收,参加国际品牌认证,举办专提调研、专题讲座、研讨会。
19、组织举办行业展览会、促销会
提高协会厂商家知名度、宣传木地板品牌等促销经营活动。
20、其他服务
为会员单位推荐,代理广告业务,寻求购销业及联系厂商家伙伴。为会员单位招聘、推荐工作人员、管理、财务、营业员等,组织会员社会公益活动,开业庆典活动,协会成员集体娱乐活动。
21、重点服务工作提示
开展协会各种活动和工作,使原有的木地板市场更加的规范,有序壮大。为经营户和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木地板产品,杜绝劣质产品对行业的不良影响,更进一步的巩固培育、发展木地板行业协会,同时增强协会的知名度、诚信度、及庞大的规模辐射面。
重庆市地板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重庆市地板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Floor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QFIA 。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重庆市内从事地板(实木地板、强化地板、实木复合地板、软木地板、竹地板、塑胶地板等)系列产品的专业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专业经营部、个体经营者及其他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共同利益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依靠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地板行业的经营行为和市场经济秩序,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全行业的协调、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重庆市渝中区七星岗中天广场装饰城五楼526—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引导会员单位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管理。
(二)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或授权,参与产业调整规划布局、地板产品流通政策的制订,参加政府部门举办的有关听证会,开展行业调查、统计和评优评级活动。
(三)根据会员和行业的意见和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和行业诚信制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协调行业价格和其他争议,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五)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本行业与其它社会组织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开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的经验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组织业内经验交流、招商引资和产品推介促销活动,推广典型经验和现代营销方式,帮助会员单位开拓市场和产品销路。
(七)创办协会刊物,收集整理和分析本行业生产经营情况、发展趋势,介绍国内外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动态,为会员单位提供有关政策、法律、产品、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八)举办各种类型培训活动,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九)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开展有益于地板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主要是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登记表,出具企业工商登记;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对于热心本行业发展、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本协会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提请本协会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全行业的合法利益;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不履行会员义务,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的,应交回会员证,退会不退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者受到国家刑事制裁、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二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协会资金的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重庆市民政局和重庆经济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重庆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和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6 年11 月 3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重庆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重庆市地板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协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会员组织队伍的建设,保证会员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增强协会的凝聚力,促进行业和会员的共同发展,根据《重庆市地板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重庆市地板行业协会的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三条 发展对象:重庆市内从事地板生产、经销、代理物流等相关经营服务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等。
第四条 入会条件:
1、. 拥护本协会章程;
2、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 、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五条 入会程及手续:
1、 入会申请书;
2、 填报入会登记表;
3、 提供相关资质证明;
4、 协会秘书处负责人进行资格初审,并提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5、 对批准入会的单位,由协会秘书处下达入会通知书,待交纳当年会费及相关费用后,发给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会员证书,成为协会的正式会员。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各会员单位须确定一名联络员,以加强与各会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
第七条 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联络人的更换,单位名称、地址或电话号码的更改等,应及时通知本协会秘书处。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对会员证书进行妥善保管。如有丢失、损毁需要更换的,须向协 会提出申请,并交纳制作工本费。
第九条 本协会建立会员单位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对会员的诚信情况、参加本协会活动情况和对本协会贡献情况进行记载,在适当时候给予表彰。
第十条 本协会对会员单位的违规行为,可采取警告、批评、业内通报、媒体暴光、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会费交纳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按时交纳会费。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纳会费的,应写出书面材料,说明原因,明确延期缴费时间,呈报协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每年以书面形式下发《会费交纳通知书》,明确交纳时间及方式。
第十三条 会费收取标准:
1、会长单位 10000元
2、常务副会长单位 8000元
3、副会长单位 5000元
4、理事单位 1000元
5、会员单位 500元
第十四条 新批准入会的单位,从接到本协会批准通知后的一个月内,交纳第一次会费。上半年批准入会的会员,应交纳全年的会费,下半年批准入会的会员,应交纳半年的会费。协会成立的第一年交纳当年全年会费;
第五章 会员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原因需要退会时,可向协会提出退会申请:
1、 会员因自身愿望需要退会的;
2、 因单位单位破产或撤消的;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将视为自动退会或予以劝退或除名:
1、无故拖欠会费超过一年的;
2、在规定期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3、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对本协会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
4、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
5、 受到国家刑事制裁的。
第十七条 会员进行劝退或除名必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退会单位或个人,将通报全体会员单位,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九条 退会不退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经会长同意后由协会秘书处初根据章程的有关规定处理,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条款如需修改,需由秘书处提出修订意见,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 2006 年 11月3 日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